8月18日,贾某良通知施工队班组长赵某阳,让他通知钻机司钻工张某、力工刘某臣和陶某20日到杨津庄镇金江瑞泰公司内钻孔拉管施工。
8月20日早晨,张某雇佣拖车将水平定向钻机运到金江瑞泰公司项目施工现场,准备用水平定向钻机从厂区内原有水坑下方80厘米处钻孔至一线穿路北侧排水渠。因钻孔施工可能涉及地下燃气管线,9时许,赵某和赵某阳、张某等人找到杨津庄村支部书记赵某旺,请赵某旺联系中燃宏凯公司巡线员,现场查看燃气地下管网情况。
8月20日10时许,中燃宏凯公司负责杨津庄村的巡线员王某赶到施工现场,确定钻孔拉管区域地下埋有燃气管线,但因该燃气管道示踪线已断,未探测到管线位置,需回公司查询档案。之后告知赵某、赵某阳等人钻孔拉管施工作业前需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施工现场告知书》和《交叉施工联络单》,并且需要施工方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方案》,手续齐全才可施工。
8月21日,中燃宏凯公司生产运营部接到杨津庄村巡线班组长吴某林报告,金江瑞泰公司顶管作业施工准备穿越本公司燃气管线,现场无法确定管线埋深,需生产运营部查询建设施工档案。中燃宏凯公司次日通过GIS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建设施工档案对该管线埋深进行查询并确定管线埋深的基础数据,待金江瑞泰公司及施工方提供顶管作业施工方案后共同制定《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方案》,故未将管线基础数据向金江瑞泰公司进行反馈。
同日,赵某在未制定《燃气管道施工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到瑞顺口腔诊所西侧胡同进行燃气管线探挖,未探挖到燃气管道。在未确定燃气管道位置和深度情况下,赵某便告知赵某阳燃气管道大概深约2米左右,可以进行施工。
8月22日14时许,赵某阳组织张某、刘某臣和陶某到现场开始施工。张某负责操作钻机,陶某和刘某臣负责安装钻杆,赵某阳操作钻头导向探测仪向事发管道位置引线导航。15时15分,施工钻至瑞顺口腔诊所西侧胡同口附近时,赵某阳闻到现场有燃气臭味,同时西侧污水井有气体冒出,猜测钻头可能将燃气管道钻破,造成燃气泄漏,遂用对讲机通知张某停止钻孔并将钻杆撤出,并立即将现场情况电话告知赵某。15时20分,赵某到达现场确认泄漏情况,并电话通知赵某旺,让其联系燃气公司人员。15时22分,赵某旺电话联系正在休班的中燃宏凯公司巡线员王某,王某电话通知正在下仓镇南赵村值班巡线员闫某尽快前往杨津庄村,但未告知事由。闫某驱私家车约20分钟于15时43分到达杨津庄村后与赵某旺一同步行赶往现场。在此期间,相关人员均未采取疏散人群和交通管制等任何有效防范措施。15时47分,赵某旺和闫某到达现场,确定是燃气泄漏。由于闫某未驾驶公司配备的应急抢险车,未携带应急器材,无法进行抢修。闫某随即向巡线组组长吴某林电话报告了情况,并约定由其驾驶应急抢险车共同到上游阀门井处关闭阀门。16时12分,闫某、吴某林先后到达上游阀门井处,利用吴某林携带的井勾和阀杆关闭燃气阀门,并打开放散阀。待燃气放散完毕后,两人于16时20分许,赶回泄漏点。16时24分,瑞顺口腔诊所内发生爆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