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响了2023年包括燃气在内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第一枪,体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仍呈高压态势。
本案中的燃气公司自2018年以来滥用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强制要求用户购买推销的燃气灶、报警器和保险,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针对新用户,采用包干价进行报价,将用户购买燃气灶、报警器、保险作为开通燃气的前置条件,如果不同意报价方案,则无法进行安装。针对老用户,以安全检查不合格为由,强迫用户购买燃气灶。
报警器、保险、燃气灶市场本应是开放竞争的市场,案涉燃气公司实施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经济利益,还导致其他燃气灶、报警器、保险经营者无法参与当地市场的公平竞争,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案涉燃气公司认为自身未从上述行为中直接获利,不应承担违法行为后果。执法机关认为,案涉燃气公司虽然未从上述行为中获得直接利益,但仍实施了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涉燃气公司最终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20年度销售额5%罚款,计241万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强制购买保险、报警器和燃气灶这三个产品和服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两年,且是被当地媒体曝光之后才停止,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也是本案中的执法机关裁量处罚幅度时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也提醒燃气公司应当重视用户投诉的处理和应对,用户投诉容易引起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如果引起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关注从而启动反垄断调查,燃气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2022年8月1日,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修订之前,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罚款上限最高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而根据新《反垄断法》,如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在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新《反垄断法》除提升处罚上限,还引入企业信用惩戒机制,明确相关高管、负责人个人责任,这也督促包括燃气行业在内的公用事业企业增强合规意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市监处字〔2022〕30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63298X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412号附2-1#
法定代表人:李钢
经营范围: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与运营;城市燃气销售;销售燃气具、燃气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等。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2021年7月7日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栏目报道,当事人“安装天然气强制搭售燃气灶,涉嫌垄断”,本机关立即派员对当事人安装天然气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备。
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提取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全面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并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8年1月以来,当事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永川区部分乡镇、街道,具体包括来苏镇、吉安镇、五间镇、松溉镇、临江镇等5个镇的全部区域;宝峰镇、红炉镇、青峰镇、仙龙镇、何埂镇、朱沱镇等6个镇的部分区域;胜利路街道、南大街街道、卫星湖街道、陈食街道等4个街道的部分区域,为便于描述,以上供气区域简称“15个镇街”。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管道燃气是当地居民日常生活能源的重要来源,灌装液化气、电能、柴木炭火等在价格和便利性上都无法与管道燃气相比,其可替代性较弱。管道燃气供应缺乏其他有效替代,构成单独的商品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通过管网统一输送,其建设周期长,管网施工对公共设施及环境影响大,管道燃气资源及居民使用增量有限,重复建设管道燃气管网不存在经济合理性,当地没有其他经营者可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
同时,《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永川区天然气区域划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经信运行﹝2018﹞3号)规定:“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供气区域为:胜利路街道永清村……朱沱镇大河村、笋桥村、龙汇垭村、龙宝山村和大河场”,当事人负责向永川区15个镇街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其他经营者难以获取该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有关资质。
因此,当事人为该供气区域内唯一的管道燃气供应来源,当地居民只能选择当事人提供的民用管道燃气供应服务,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可替代的其他地域市场。
四、当事人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占有接近100%市场份额。根据调查,本案违法行为期间,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由当事人独家供应,当事人在永川区15个镇街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所占份额接近100%。